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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何时开始,一个人能补办结婚证吗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0:55:02浏览134次

1.补办婚姻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重新登记结婚的,按关系处理;

婚姻重新登记规范了事实婚姻和同居现象,即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求,仍视为事实婚姻,不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视为同居。

补办婚姻登记和补办婚姻登记的区别

第一,目标不同。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婚姻登记,是针对符合婚姻法本质要求,已经举行结婚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男女;补发结婚证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遗失或损坏,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的人员。

第二,程序不同。婚姻再登记必须符合婚姻登记的所有法定条件,且双方代理人必须同时在场,且只能在一方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办理;领结婚证不需要双方同时在场。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也可以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开始时间不同。完成婚姻登记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时开始”;出具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婚姻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虽然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期间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但是补办效力并没有体现在结婚证上。补办登记出具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补办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之间因未来婚姻效力起始日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时间。补办的结婚证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内填写原登记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的规定,在结婚证的备注中注明更换结婚证:“结婚证遗失,补办。xxxx年XXXX(重新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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