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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再婚作者:戢惜蕊 时间:2021-09-20 02:07:26浏览101次

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的事项。它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如下:协议双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婚前财产协议(未写协议的公证员可应当事人要求代为写)等证明材料。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无争议。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取得财产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收受礼物、继承等。然而,在财产所有权上没有争议。比如作者在办理这类公证时,会遇到一些婚前同居几年的个人当事人。双方控制和购买财产(如汽车、房地产、股票等)。)共同,但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表面上是一方婚前财产,实际上是双方共有。也有一些个人当事人在结婚前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和家具、电器等物品。但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事实上,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存在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这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对约定的财产归属是否存在争议,协议中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内容是否明确,只有双方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于无房屋产权证的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收集当事人购房时的付款证明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占有和使用了该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还有其他当事人在房屋交付并取得产权证前已购买房屋并准备结婚,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此类当事人,公证员应关注房屋来源、房屋支付方式、房屋使用及装修等。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他们应该向对方提供证据。只要对方承认对方婚前财产真实,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没有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婚前申请财产公证的理由。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单方面向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要求对方去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会伤害感情。这种公证申请不应该受理。同时,公证员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和意义,鼓励当事人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通知他们公证需要双方亲自去公证处;告诉他婚前或婚后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4.注意审核再婚方或另一方提供的产权证,确保对约定的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部分当事人因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格外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引发财产纠纷,他们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注意审查公证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是否存在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因为这种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双方登记结婚后,其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否则,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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