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协议离婚后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3-30 09:30:04浏览60次

协议离婚后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当事人:原告:蔡谋谋;被告:翟谋甲。

蔡某某和翟某某是夫妻。2015年5月7日,他们生下一名女子翟某乙。蔡某与翟某于2016年4月17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对子女做出如下安排:“女儿翟某b出生于2015年5月7日,将由男方抚养。这个女人不需要支付赡养费。该妇女自愿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蔡某某与翟某某离婚后,翟某某一直与被告翟某某同居至今。

根据原报告,2016年4月17日,我与翟达成离婚协议,同意由被告翟及其丈夫抚养其合法女儿翟及其丈夫。从那以后,我就合法女儿翟乙的探望问题与翟进行了多次交涉,被告翟甲以各种理由为其进行了阻挠。我认为翟某还年轻,需要母亲的关心和陪伴。定期及时地行使探视权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更有益。为了维护我和我的孩子的权益,我在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我行使探视权(每月一次,法定节假日、寒假和暑假)。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蔡某离婚时,已明确同意女儿与我同住,女方不支付赡养费,并自愿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协议已经生效,她已经失去了探望女儿的权利,而且无论如何也不会恢复。我不同意她去看望她的女儿。我现在再婚了。我的妻子和女儿关系非常好。他们相处得很好。我女儿对她的继母有深厚的感情。我们三个人的生活非常幸福。女儿非常厌恶她的生母。离婚是由女人提出的。她抛弃家庭和女儿的行为给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再次见到她肯定会给女儿平静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这对她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总而言之,我们目前的生活环境是和谐而平静的。原告蔡某以放弃探视权为由,突然提起诉讼,意在破坏我们幸福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我坚决反对她的诉讼,并请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讼。

审判摘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合法女儿翟某b与被告翟某a同居,原告蔡某作为翟某b的母亲,依法享有对翟某b的探视权。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由离婚双方来处理。因此,原告蔡牟某与被告翟谋嘉之间的协议对原告蔡牟某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无效。鉴于原被告的合法女儿翟某目前为学龄前儿童,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稳定生活,法院自行决定原告蔡某每月探望翟某一次。原告蔡牟某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及时就诊,我院不予支持,原因是该要求时间不明确。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相互理解和理解,以便更好地处理孩子的探视。判决:从年月日起,原告蔡某将于每月**周的星期日上午9: 00带翟某回家探望翟某

(1)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一项特殊权利。这是一项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置。学术界对探望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特殊权利;第二,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一项法律义务,由离婚的男子或妇女承担,他们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其依据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三,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景*兰,刘*易:《探望权的制度价值探析》,载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亲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放弃探视权没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同意放弃协议中的探视权,他们仍然有权要求探望他们的孩子。一方不允许探望,另一方以请求探视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反对放弃探视权的协议,则不得给予许可。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仍支持离婚且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权。

(3)离婚协议规定,如果一方放弃探视权,另一方放弃对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则可以通知抚养费支付请求,并可以提起单独诉讼。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在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视权,另一方放弃要求支付赡养费的协议。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一方以此为由拒绝探望未抚养子女的一方。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