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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3-31 09:40:04浏览155次

[简报]

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夫妇俩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于是周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上面写着: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一套家庭房产归丈夫所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曾不假思索地签署了协议。第二天,曾轶可食言,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周并没有手软,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三种意见:一是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离婚与否。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将根据离婚协议做出判决。如果确定夫妻关系没有破裂,离婚协议将自动失去效力。第三种意见是,曾拒绝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她食言了,因为她食言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作者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涉及情感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自然依据。当夫妻签署离婚协议时,通常是不理智的。虽然他们不一定被对方欺骗或胁迫,但他们不一定都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过多情感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决定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方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费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二,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离婚协议的效力不能根据合同法来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约定。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或无效性不能用合同的有效性规则来判断。因此,虽然周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欺诈或强制措施,而且《合同法》中也没有规定任何可以使合同无效或使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但离婚协议不能视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而不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生效以离婚登记为前提。在离婚登记之前,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当条件满足时,协议生效,这个条件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前,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违背我们的诺言,并且违背我们的诺言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一旦配偶一方食言,拒绝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将失去生效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曾与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周向法院提交的唯一证据,因为曾违背了自己的诺言,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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