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5 09:40:05浏览141次
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下落不明)
索赔:
(1)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是通过介绍这个人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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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于200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有一个名为XXX的儿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推荐阅读: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选择协议还是诉讼
2005年2月,由于被告和原告之间的纠纷,被告在原告外出工作时利用原告的零钱购买了该家庭的财产,并将原告的结婚证独自留在家中。自那以后,原告一再询问被告的下落,但没有任何结果,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被告和原告的婚生儿子李*洪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从童年起就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然而,被告从未关心过他儿子的生活。为了有利于他儿子的健康成长,应该维持目前的状况,原告应该继续支持他。带着**美好的祝愿
三十人民法院
状态人:XX
2008年12月13日
附件:
1.这份表格的复印件
2.分居两年以上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