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08 21:05:02浏览99次
根据《婚姻法》第33条,“如果现役士兵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士兵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士兵有严重过错。”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具有军事地位和军衔的军官和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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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仅适用于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也不适用于军人向非军事人员提出的离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非军事方面提出离婚诉讼后,军事方面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事人员进行了说服教育,督促他们珍惜军人家庭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婚姻关系。结果,非军事方面放弃了离婚要求,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非军事人员撤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归档,诉讼活动终止。
2.非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其中一名军事人员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即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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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军事提起诉讼后,如果非军事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请求,而军事一方又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一般都裁定不离婚,体现了立法精神。
4、非军事起诉离婚,经调解,非军事一方坚持离婚,军事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事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