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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的遗产继承,再婚老人遗产纠纷相关内容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3 16:30:05浏览128次

一方婚前财产也与对方有关

三月,丧偶三年的凌嫁给了刘。到了1月,凌去世时,双方还没有创造出多少共同财产。四月,刘和凌的孩子在凌再婚前就房子的继承权发生了争执。子女认为,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只能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继承,而凌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刘无关。另外,凌生前多次表示,他的房子是他死后由子女继承的,刘无权继承。然而,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刘参与继承的请求。

一方面,第《继承法》号法令第10条规定:“遗产应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和凌虽然再婚,但并不排斥对方的配偶身份,双方当然都有合法的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不区分财产产生的时间,也就是说,无论财产何时形成,只要死者生前拥有,死后就应归于遗产。

另一方面,尽管凌志峰的老人可能说过房子是他的子女继承的,但本案不具备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因为《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灵芝峰的老人有兴趣,他们不应该做口头遗嘱。

遗嘱无权处分婚后全部共同财产

郭、谢早年丧偶。2000年1月,郭和谢在67岁时再婚。2018年,双方购买了一套价值82万元的商品房。2018年9月,郭担心41岁的儿子因残疾而失去生命,在自己手里写了一份遗嘱,并没有感谢他,声明该商品房全部由儿子继承,并有两个邻居证明。2018年6月9日,郭因突发脑出血死亡。

不久,他的儿子立下遗嘱继承所有的商品房,但遭到谢的拒绝。法院认为,郭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一份财产,而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包括在内,因此驳回了儿子的"独享"请求。

一方面,《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郭单方面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明显侵犯了谢的份额,超出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郭的遗嘱是部分有效的:他能分的一半(41万元)应由儿子继承,他能分的另一半应予以感谢。

另一方面,从整个《继承法》来看,被继承人在第28条中只对继承对象的选择做了限制性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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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权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的遗产,因此,郭的"产犊"行为虽然对谢不公平,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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