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4 16:10:03浏览67次
诉讼离婚对女性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国婚姻法通过在一段时间内限制男性在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权来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也就是说,《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定:"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如果妇女要求离婚,或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应该指出的是:
首先,这一规定只是剥夺了男子在一段时间内要求离婚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
第二,它仅在离婚诉讼中当男子提出离婚时起作用,因此男女之间的自愿离婚和妇女提出的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来说,妇女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一些特别紧急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接受妇女的离婚请求,将会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三,当“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必要性”一般被理解为:当男子有正当理由时,女子有重大过失或有重大紧急原因。如果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男方坚持离婚。
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中国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其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
这是我国婚姻法中对军人婚姻保护的一项特殊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对军人婚姻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士兵没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决定解除军人的婚姻,以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胜利。
人民军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责任。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稳定军队的秩序和士气,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殊关怀。
离婚诉讼中对妇女有哪些特殊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妇女和士兵都可以得到一定的特殊保护,具体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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