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5 11:15:03浏览141次
原告:男,1月19日出生,汉族,* *公司职员,邮政编码450000,住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
被告:女,1月19日出生,汉族,* *有限公司职员,邮编:450000,住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
索赔:
1.请命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
3.承担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应当分摊。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原被告是通过父母的介绍认识的。经过短暂的接触,他们获得了结婚证,没有进一步了解住房分配的目的。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始终缺乏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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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原告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并全力照顾孩子。孩子们被原告接送上学。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从未与原告讨论过日常生活。家庭生活总是自己做决定。合法的女儿出生于2000年10月5日,她的日常生活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张结婚证,从未有过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总而言之,婚前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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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