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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0 09:00:04浏览98次

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更确切地说,离婚协议应自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将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然而,这两种观点是有偏见的,它们的反驳理由如下:

反驳理由1:**种观点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依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且已经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签发离婚证书。”虽然《婚姻登记条例》条第十一条**款第三项将离婚协议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审查和查询,但这些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发布《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反驳理由2:根据《婚姻法》 (2)的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换句话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依职权解释法,它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不用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在双方之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它规定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取消。因此,可以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事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不相同。

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解释》第25条中,即“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驳理由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司法实践,子女费抚养和抚养的支付以及探视权的行使也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非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第二种观点走向另一个极端。如上所述,声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将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是基于现行法律,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关于自愿离婚的规定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之后,该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除非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自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否则离婚协议只有在上述协议达成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的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自愿离婚法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与一般民事合同和协议的效力相同。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体的组织之间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他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显然,《离婚证》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婚姻关系的处理,包括身份关系和涉及婚姻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合同法的相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都基于相同的理论基础,即以合同法相关原则的精神来处理婚姻纠纷。

2.离婚协议属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协议。本协议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否则不生效。

协议离婚应是有条件、有时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附带的条件是同意离婚,附带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会生效。当然,当一对夫妇签订离婚协议时,他们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不会像一般的当事人那样清楚附加的条件和期限。然而,不管他们怎么表达,离婚协议都应该体现这种精神。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和离婚协议所附的期限显然是不成功的,因此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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