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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是共同财产吗?看看这三点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2 09:00:03浏览146次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房屋拆迁的快速上升。在离婚案件中,住房问题也是双方离婚的“必要场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分割会有很多问题。今天,我们将主要讨论一方的婚前房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以及被拆迁房屋是否通过产权交换在婚后获得所有权。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出于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的需要,将被拆迁房屋征收并拆除,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在原住宅区或附近地区拆除的房屋。就离婚而言,一方婚前个人的房屋和婚姻存续期间搬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再婚。2010年,一家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与这对夫妇就被告婚前的个人住房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和被告共同支付了12805元的差价,获得了一套拆迁房屋。原告和被告离婚后,他们告诉被告,他们想拍卖和平均分配搬迁的房子。

离婚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仍悬而未决,则在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在审查后分割财产。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子是被告在婚前被拆除后产权发生变化后获得的。安置后,房屋建筑面积与待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基本相同,相当于等面积交换。该房屋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要求平分涉案房屋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原、被告结婚期间所支付的12805元的房价款差额以及所涉房屋装修后的附属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分。

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婚前一方配偶的房屋被拆除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被拆除和重新安置的房屋属于该配偶的个人。中国法律确定离婚时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是:主要依据结婚登记时间,其次依据财产属性。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有以下原则来分割被搬迁的房屋: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我国第《婚姻法》条第19条第1款、第39条和第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已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和分割签订了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则该房屋的分割依据应为双方的协议。

婚姻法中的优先原则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婚姻收入共同制度符合夫妻关系的性质。它使夫妻生活实现了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的统一。这有利于夫妻生活的和谐。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在适用关于夫妻间财产归属和转移的法律时,《婚姻法》的规定应优先于《财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离婚双方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婚姻登记点I

除上述原则外,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安置用房时,由于安置用房的来源和组成相对复杂,法院还将具体考虑夫妻是否为安置用房出资以及出资比例;被拆迁房屋的规模是否与人口因素有关,是否包括扩建和扩建等因素;并会注意保护与居民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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