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5 14:18:01浏览89次
秦奇才回复:
《婚姻法》中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