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7 12:19:59浏览80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他们。
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抚养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的建立消除了收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受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双亡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的抚养义务。负担得起的孙辈和孙辈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为他们的孩子已经去世或者他们的孩子无力赡养他们。
第二十九条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抚养义务抚养。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有能力负担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支持缺乏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和婚姻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已到期分居两年
第三十四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上海,2011-08-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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