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22:00:05浏览100次
1.只要分居持续,就不可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手续必须办理。如果双方同意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去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一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分居一定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学习和继续教育等。不符合此要求。即使分居持续两年以上,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以分居为由决定离婚。
4.如果分居两年后,另一方仍不同意离婚,但如果满足两三个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即使另一方坚持拒绝离婚,法院也将决定离婚。
5.当没有分居的事实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分居只是离婚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必须的。没有分居的事实,但有证据表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离婚也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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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分居期间,一方抚养应支付孩子,另一方抚养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