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15:27:02浏览82次
[案]
1993年,经法院调解,周强与王娟离婚。女儿周小宇与父亲周强抚养离婚,王娟没有支付抚养费用。周强和张艳住在一起后,周强在2003年外出工作,至今下落不明。女儿周小宇和张艳住在一起。2008年,周小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王艳支付抚养费用。
关于周小宇本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种意见是,周小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能开展民事诉讼活动。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代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法律的这种规定意味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自己进行诉讼,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作为法定法定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和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法中,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都属于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法中,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被允许采取某些行动来处置某些权益。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不允许参加诉讼,因为诉讼是一项高技能和困难的活动,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周小宇是一个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法律代表代理。
第二种意见是,考虑到本案是儿童起诉母亲的特殊案件,周小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起初,立法机关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可能是立法上的疏忽和遗漏。在民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但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其参与和行使处分权,这在理论上是不可行的。仅仅因为诉讼是一项高技能的活动,就排除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也是不合理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诉讼技巧上没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诉讼应当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一定的诉讼活动。
[评论]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未成年人社会角色的增加,未成年人参与民事诉讼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民事诉讼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有所规定,但虽然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们之间仍然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亲自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使得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程序法上的延伸和保障。公民的民事诉讼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它与年龄、精神状态、收入来源等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然而,根据《民诉法》第57条,未成年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应作为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进行法律诉讼。对于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能够独立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民事主体,程序法认为他们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具有独立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从而赋予他们民事诉讼能力。对我国公民来说,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点和终点是完全一致的,即至少18岁,一般精神健康者既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主要生活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在民法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法上也应被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公民从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具备民事当事人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作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