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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人存款如何分割,离婚4年要求分割共有存款诉请过时效被判决驳回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20:09:01浏览112次

离婚近四年后,谷开来突然发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存款尚未处置。因此,检方要求与凌先生分庭抗礼,并表示凌先生隐瞒了事实,因此应少分庭抗礼。由于顾女士在离婚时就应该知道押金的存在,她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几天前,她的申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

12万元婚姻未分割

谷女士和凌先生于2005年10月24日同意离婚,同意女儿与丈夫同住。与此同时,家具、家用电器和住房贷款也已得到明确同意。然而,他一句也没有提到他家的存款。谷开来在离婚当天搬离了另一处住所。然而,谷开来在家里收拾行李时,发现了一张写有凌先生银行账户和存款详情的纸。

她怀疑对方在她离婚时没有把账户里的巨款分开。有鉴于此,谷开来于今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将这笔存款分给凌先生,并估计银行存款金额为10万元。在诉讼中,谷开来明确分割了2005年9月17日存入谷开来银行卡的12万元。与此同时,他说,由于林先生隐瞒了他的财产,他应该少分一些。

她应该知道这笔存款

凌先生表示,由于顾女士是以离婚者身份在网上发布征婚启事并与其他人进行互动,双方均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关于双方名下存款、车辆权益和保险的书面协议,但双方口头同意各自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现在,谷开来在离婚前知道了自己要求分割存款的事。因此,她的申请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她说她**近在家里整理东西时发现了印有银行账户和存款细节的纸张。证据中反映的**后一个记录是2005年10月25日,但她实际上在离婚当天就拿走了这些物品,所以在她目前的住处不可能找到证据。目前,她对这一证据的来源有异议,这也反映出她清楚这一存款的存在。因此,请求被拒绝。

诉讼时效已过,应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谷开来应该清楚凌先生的存款。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同意离婚。当很明显凌先生有钱并且他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谷开来并不主张分裂。

目前,凌以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财产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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