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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代理,离婚诉讼中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5 09:09:02浏览82次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得到了加强,财产来源得到了澄清。

第42条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中给予适当帮助。”**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帮助贫困者获得其个人财产中的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解释一》之前,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在如何判断夫妻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争议。 **,生活中的困难一定是,如果配偶一方依赖财产和个人财产,他将无法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因此,这里的生活困难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不能以离婚前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为由将其视为生活困难,因此主张帮助他们。 第二个观点是,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一方的生活水平因离婚而明显下降,有关一方可以要求经济援助。《解释一》**终采纳了**种观点,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期间获得的财产绝对难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生活困难者的生活条件是根据离婚时的情况来判断的。 第二,是否需要帮助取决于一方是否真的在生活中遇到困难,以及另一方是否能够提供帮助。

(2)请求财政援助的方式

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帮助处理个人财产,可以是金钱或住房。

(三)经济援助的主要请求

申请经济援助的主体只能是离婚案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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