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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坚决不离婚,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8 13:27:03浏览79次

亲子鉴定由来已久,**早出现在三国时代。方法是“滴血认亲”,认为“溶解血液的人是亲戚”。《南史》记录了南朝梁武帝萧炎的儿子孝宗爱上妻子吴淑媛的故事。由于她的美貌和才华,孝宗被武帝选中,在她入宫后的七月生下了孝宗。所有的宫殿都怀疑孝宗不是梁武帝的。当孝宗长大后,他去盗墓,挖出了骨头,并在骨头上滴下了自己的血。看到孝宗真的能穿透骨头,孝宗半信半疑,然后用自己的血杀死了自己的儿子。所以我坚信它。后来,孝宗投奔北魏,改名为小粉。他说他会为东方晕倒哀悼三年。

孝宗是否是董虎侯的亲生儿子已经不重要了,现在还不能确定。然而,献血的非科学性已被广泛认可。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已经完全掌握了用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和孩子是否有生物关系。目前,国内外亲子鉴定的主要方法有:1 .血型测试。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试验。主要包括: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分型和血清型。2.DNA多态性测试。主要是指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应用的材料可以是血液、精液或头发等组织。DNA亲子鉴定是目前**准确的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确认率为99.99%。

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孩子不是他的。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正在增加。这种现象的兴起主要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变化,人们对婚姻和爱情观念的改变,对未婚男女之间的性关系的蔑视,同居和婚外情,甚至“一夜情”。根据上海血液中心和上海输血研究所2002年的数据,10%要求鉴定的客户是有孩子和丈夫头发的妇女。他们怀疑他们的孩子是他们一夜情的结果,以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这可以从这一点看出。

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定是一种伴随离婚的鉴定,适用于双方或一方。如果亲子鉴定是独立要求的,法院不会接受。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的,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后,夫妻双方应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孩子超过十岁,他们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如果孩子们坚决不同意这个评价,他们就不能被评价。如果发起评估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则应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鉴定。但是,**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司法工作中使用人类白细胞抗原进行亲子鉴定的批复》中,确认了亲子鉴定的适用。然而,有人强调,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角度来看,亲子鉴定应该谨慎对待。

在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不仅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做出以下判决:

1.孩子应由妇女承担抚养,妇女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一旦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不是丈夫的,丈夫就没有义务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妇女应承担今后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2、女方应承担男方一定数量的精神补偿。《婚姻法》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然而,女性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有子女抚养的费用。该男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应酌情退还。法律没有规定返还多少。具体数字应根据妇女的偿还能力和男子的收入抚养来确定。

对于一方不适合合作的亲子鉴定,法院将不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这个人可以用举证的方法向法庭提供证据,这样法庭就可以做出对他有利的判决。如果无法证明,妻子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被推定为婚生子女。这个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

1、提供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否认亲子关系是正确的。如果父母双方都是o型,而他们的孩子是a型,根据o型婚姻不能产生a型婚姻的遗传规则,亲子关系不能被排除。

2.提供不孕症的医学鉴定结论。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怀孕期间同居,有证据表明子女的外貌特征不同于丈夫和妻子的种族特征。至于那些单方面和私下与其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根据司法惯例,如果对方否认,法院将不承认他们为证据。在这方面,提交人有不同的观点:在男性向法院提供这一证据后,男性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女性拒绝识别,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被推定为有效。这个孩子也可以被认为是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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