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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管辖法院,离婚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8 22:00:05浏览130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在上升。尤其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数量增长非常快。理解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离婚当事人和审理案件的法官都有一定的意义,因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仍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管辖法院。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张先生来自湖南省长沙市。

该女子来自山东省泰安市。他们俩都在上海上大学。

and先生

该女子于1995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居住在上海。

自2002年以来,双方一直争执不下。2003年11月,

王先生来到北京大兴区工作,并在那里租了一栋房子。他直到现在才回到上海的家。2004年5月,

这名妇女于2005年2月离开上海,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工作。

这名妇女来到北京丰台区工作,并开始在丰台区生活。

王先生正在学习

当这位女士到达北京时,她希望通过协商离婚,但是什么时候呢

先生,找到它

当一个女人谈论离婚时,

那个女人说不行,除非

王粲先生支付了20万元作为补偿。

因此,王先生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然而,他对起诉哪个法院感到困惑:他知道,根据法律,一般案件的管辖权应该是被告居住地的管辖权,而他对被告的起诉(

居住地应该是上海,因为

这名女子在北京丰台区已经住了不到一年,但他不想去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这花费了太多的金钱和精力,被告

该女子也在北京,被告去上海不方便。因此,他希望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能够受理此案,但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

该妇女连续一年多没有在丰台区居住,因此她没有管辖权,所以她通知

先生,它不会被接受的。所以,

先生,苏

哪个法院在法律上对妇女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

先生,只有

你能告诉刘吗

该女子居住的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属地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了公民住院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该名妇女于2004年5月离开上海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工作,然后于2005年2月离开山东前往北京丰台区工作,并开始在丰台区生活,但她所居住的两个地方都没有持续一年以上。因此,被告

该妇女的惯常居住地在上海,由她经常居住的上海地区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它应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管辖。他们认为尽管被告

该女子已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不到一年,但被告

这位妇女离开她在上海的原居住地已经一年多了。如果她选择上海作为管辖法院,不管是对原告还是对原告

先生,还是被告吗

妇女诉讼不便,如果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灵活适用“原告对被告”原则,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会因诉讼管辖问题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

有上述两种理解是正常的,因为我国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不够明确,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管辖权真空。但是,对于此案,司法解释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有些人没有注意到或只是认识到而没有注意到。**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项规定,

李先生已离开上海住所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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