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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哪些,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法院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09:54:01浏览123次

外国诉讼中的离婚

(a)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概括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当地法院应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接受。

3.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双方都是出国人员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在出国前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诉讼。

5.双方公民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论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法院受理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案件,按照外国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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