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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离婚诉讼内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14:36:02浏览76次

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在离婚诉讼中具体实施的自愿原则应该是:

1)双方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纠纷;

2)关于是否达成协议调解协议,是否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也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3)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是否相互让步以及让步的程度完全取决于双方。人民法院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教育,引导他们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对不允许强制或强制一方或双方变相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

2.真理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见,事实清楚、真实是调解的重要前提。这一点在离婚案件中尤为突出,因为离婚案件的相关事实和纠纷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如果你不找出事实,分清是非,就不可能达成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调解结果。

3.合法性原则。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原则:

1)调解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民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不能过分夸大调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忽视判决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片面追求调解的和解率。二是防止长期决策现象。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如果反复调解失败,应做出决定性的决定结案。因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及时保障。

3)根据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双方依法协商。双方达成的协议还应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并制作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可以根据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根据职权自行启动。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由当事人的单位、组织、亲友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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