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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对离婚官司的温馨提示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21:27:01浏览79次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有配偶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2.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4.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在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时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成年儿童,或者已经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儿童。

5.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从他/她的个人财产,如住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6.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在离婚期间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获得较少或没有区别。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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