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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1 20:54:02浏览153次

法律内容: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以外,本人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条是关于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不得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然而,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这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亡。因此,这种身份关系的解除或维持应十分谨慎,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而不是由诉讼代理人传达。同时,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对夫妇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代表往往不能确定,也很难陈述、辩论和解释具体情况。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不能进行调解。因此,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我必须出庭。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出庭。例如,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求他们出庭是没有意义的。另一个例子是当事人患有传染病或不能亲自到国外出庭。因此,法律允许该原则的例外。然而,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愿的当事人,他们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也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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