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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植物人母亲,母亲代植物人儿子起诉离婚败诉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1 21:36:07浏览147次

一名妇女的儿子(以下简称母亲)遭遇车祸。他一年级时残疾,植物人,不能行动。媳妇和儿子婚后关系很好。自从车祸后,他们一直在医院护理,并表示愿意照顾植物人丈夫。后来,母亲发现她的儿媳妇有外遇。考虑到儿媳妇未来的幸福,这位母亲作为儿子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离婚。儿媳认为这对夫妇没有分手,也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一方的身体状况,妻子无法尽全力照顾他,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被批准。儿媳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她的儿子受了重伤,她的儿媳多次去医院照顾她的丈夫,并表示愿意照顾他的未来生活。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原判决被撤销,不允许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资格,不能代表儿子离婚。

儿子因为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规定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是法定代表人。母亲代表她起诉,代理人的资格应依法审查。二审法院取消了**初的判决,主要是因为母亲的代理资格是非法的。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指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个是配偶,第二个是父母,第三个是成年子女。根据这一点,当一个儿子(成年人)变成植物人时,他的儿媳首先是监护人,在他母亲之前。如果儿媳不放弃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其他人不能代替她作为监护人,也不能代表她提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代表儿子提出离婚是无效的。**大的障碍是她没有获得监护人的身份,她的代理资格是非法的。儿媳不反对婆婆的代理资格。但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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