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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13:27:01浏览129次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在哪里起诉,或者希望就近起诉,因为他们的居住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而另一些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从未考虑过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个关键环节。如果管辖权不明确,可能会出现判决的有效性问题。婚姻案件是常见的民事案件,其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某些问题的意见为准。本文主要阐述了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有住所的情况。

首先,我想谈谈领土管辖权问题。

(1)原则规定被告居住地的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情况:夫妻一方离家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事人员的特殊情况: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人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事人员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户籍迁出后当事人没有定居并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一般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上述是地区管辖,但实际上,由于有些婚姻案件涉及较大的财产分割对象,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因此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分类的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纠纷不超过500万元的离婚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

上述管辖权只是一般原则规定,本法院有一些特殊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其中,关于外国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在网站的相关栏目中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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