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14:45:02浏览120次
婚姻案件一般受《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管辖权容易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者的离婚诉讼(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人);
(4)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
(五)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申请离婚时,应当提供被告下落的证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有效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