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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如何撤诉,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3 16:45:03浏览87次

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五六懂法网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禁止离婚、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原告撤诉以及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不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如原告撤诉或依撤诉而离婚,且无新情况或新理由,且诉讼于六个月内提起,则依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法规的基础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夫妻关系。同时,它们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限制。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离婚诉讼撤回后的所有案件,对于那些在离婚诉讼撤回后发现新情况和新理由的人没有时间限制。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会在六个月内重新审理此案。

然而,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当你提起诉讼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一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建议你撤回诉讼,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不知道法律的特殊要求,特别是**高法的司法解释,茫然地撤回诉讼。当你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被告知诉讼只能在六个月后提起,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办法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回案件,然后重新起诉。

一、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应优先于住所地法院。

二。

《法院法》关于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如果一方配偶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卫男的户口在湖南省的甲地,冯女的户口在四川省的乙地。这两个人已经登记结婚。现在魏的男人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在与冯女士谈判之后,他们失败了。如果他们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决定。

1.如果魏楠因为结婚而在a地居住了一年多,而冯楠离开b地一年多,并且在a地与魏楠住在一起,则负责该案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魏楠已经在a地生活了很长时间,而冯楠因为她的婚姻离开b地还不到一年

5.如果魏的男人和冯的女人结婚后都出去工作,魏的男人去c处,冯的女人去d处,如果冯的女人离开b处一年以上,魏的男人离开a处一年以上,而冯的女人在d处连续居住不到一年,那么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处的法院,而a、b、d处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离婚案件特殊情况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为:……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适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如果魏男人的户口在甲地,冯女人的户口在乙地,结婚后双方都登记结婚,魏男人住在甲地,冯女人在**天就突然失踪了,虽然魏男人苦苦寻找,但冯女人一直没有找到的迹象,魏男人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那么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甲地法院,而乙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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