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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婚姻部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6 20:27:02浏览153次

1992年7月1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了市民住院的地方。

6.其中一名被告被取消城市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双方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迁出户口后未定居并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适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12.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14.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6.如果两个C

原告撤诉或者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原因,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被告对人民法院的收养关系,不受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失踪人。

152.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原因,一方当事人再次提起增加或者减少费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如果是原告,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可以缺席判决。185、一次审理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判决中涉及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涉及判决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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