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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不办离婚证写一个离婚协议可以吗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4:03:02浏览91次

没有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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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郑(男)与被告(女)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并与郑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郑抚养,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郑所有,但必须赔偿8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陈某今天回到了她妈妈的家居住。2008年12月,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并向法院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并就子女及财产达成一致。陈某辩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未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关于孩子和财产分配的约定。

[争议]

离婚协议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法,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离婚协议有效,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但这种约定当然不会导致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为离婚不仅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无效,但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离婚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协议应该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无论是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如果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手续完成前反悔,则不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但签字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的证据。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后,会出具离婚证。”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表达相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而是涉及个人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仅需要一般协议的生效要件,还需要法定登记机关相关手续的具体形式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表达了真实意图,但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不具备具体的登记形式要求,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判决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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