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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在离婚诉讼中有效吗?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1 09:45:02浏览105次

[案]

张某因丈夫周某有外遇而向其提出离婚。双方自愿就是否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协议。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这对夫妇的共同财富,包括房地产和汽车,都属于张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都没有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张某和周某仍然住在一起。后来,张牟某认为周牟某没有悔改。三个月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根据原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谋谋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张谋谋所有的约定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始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了两种意见。

根据**种意见,张某和周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欺诈或胁迫。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裁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周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实际上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尽管张某与周某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均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也未生效。因此,张某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评论]

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款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配的条款或双方就离婚后财富分配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即身份协议,在双方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周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引起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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