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7:05:01浏览55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香港离婚诉讼的批复双方原在Mainland China登记结婚现双方都住在香港**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的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14日,**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粤法法[84]12号请示收悉。关于**初在内地登记的婚姻,双方现在都居住在香港,他们有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参照我院1983年11月28日法字第26 《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号关于华侨离婚案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如果他们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由于某种原因,现居住地有关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可以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来处理问题。经过我们的研究,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离婚的方式。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因此不适宜直接申请本规定。但是,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都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如果在香港和澳门办理离婚手续确有困难,我们仍应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丈夫和妻子都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同胞,如果他们**初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就要进行离婚诉讼。如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地或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4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