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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多久离婚,原在内地结婚现住香港离婚诉讼如何处理的批复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7:05:01浏览55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香港离婚诉讼的批复双方原在Mainland China登记结婚现双方都住在香港**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的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14日,**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粤法法[84]12号请示收悉。关于**初在内地登记的婚姻,双方现在都居住在香港,他们有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参照我院1983年11月28日法字第26 《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号关于华侨离婚案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如果他们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由于某种原因,现居住地有关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可以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来处理问题。经过我们的研究,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离婚的方式。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因此不适宜直接申请本规定。但是,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都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如果在香港和澳门办理离婚手续确有困难,我们仍应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丈夫和妻子都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同胞,如果他们**初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就要进行离婚诉讼。如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地或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4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81]公司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公司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香港和澳门发出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经我指定的香港和澳门有关机构或律师证明。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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