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0:25:01浏览119次
分手后,协议允许前女友免费生活30年。该男子食言,起诉被反驳的作者乔.发布者:2008-12-10 16:22336008
屈先生和郑女士原本是男女朋友。在他们的关系,他们共同投资了一所房子的名义,屈先生。2007年11月,两人分手了。分手时,双方同意该房屋归瞿先生所有,但瞿先生无法向郑女士抵充现金,因此,双方给予郑女士免费居住至2034年3月1日的权利,作为对郑女士的补偿。协议签订后,瞿先生以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和他所写的声明。**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瞿先生的诉讼。
2004年9月,瞿先生和郑女士各出资7.5万元,以瞿先生的名义在本市丰台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05年7月,该房屋交付后,瞿先生和郑小姐在该房屋长期居住。2007年3月,瞿先生正式取得产权证书。2007年11月,双方分手并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协议确认,所涉房屋**初是由双方通过共同投资、偿还贷款和共同所有权购买的。
屈先生说,那天签订的协议是郑小姐逼的。当时,郑女士向她本人借了7.5万元,现已归还给她。由于他缺乏法律知识,他错误地认为有争议的房子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他在协议书和声明中表示,该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同意给予阿正小姐22万元的折扣。由于无力支付,他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换为一种免费居住形式,并允许被告居住到2034年3月1日。屈先生认为,诉讼所涉及的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由于他的主要误解,他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也明显不公平。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下令撤销该协议和声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涉案财产虽然是以瞿先生的个人名义购买并以他的名义登记的,但实际上是瞿先生和郑小姐在恋爱期间共同投资购买并分摊费用的,因此本案涉案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署的协议及瞿先生的书面声明确认,本案涉案财产归瞿先生和郑女士共同所有,反映了该财产所有权的真实情况,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