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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债务风险,离婚诉讼要防范债务承担欺诈风险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4:30:03浏览88次

**近,我们代理了几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这些案件相当棘手。在叹息的同时,我们也感到我国司法制度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上还存在许多漏洞或不足。

案例一:离婚过程中,丈夫突然成为被告,但妻子很焦虑,无法提起诉讼。

朱泽(男,化名)和陈丽(女,化名)已经结婚10多年,现在正面临离婚。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朱泽已经成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陈丽接受我们的委托后,开始与朱泽进行离婚谈判。

然而,就在我们开始与朱泽的律师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后不久,陈力突然发现,A公司已经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朱泽。在甲公司的投诉中,甲公司称朱泽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共向甲公司借款300多万元,用于购买朱泽的房屋及其他费用,因此要求朱泽返还上述款项。在起诉书中,朱泽还支付了他向公司借了多年的房产证。

陈力看到投诉后非常生气,告诉我们A公司实际上是朱泽的一家公司。虽然朱泽并非本公司股东,但本公司股东均为朱泽的亲属。事实上,朱泽是在经营公司和打官司。

作为公司的经理,朱泽的借款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现在他把所有的借款都算在朱泽身上,这显然意味着法院承认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上海某地方法院认定该债务关系成立,陈力和朱泽是否共同承担300万元的“连带债务”?

听完陈力的陈述,作为律师,我们也感受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我们立即以陈力的名义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朱泽完全承认甲公司所欠债务的证据,我们将在否认的情况下申请审计甲公司的财务账目,看看这些所谓的“贷款”**终是否以各种形式被核销。此外,通过什么渠道将“贷款”汇到朱泽的名下和支付时间,我们将**终确定贷款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是,法院认为,A公司和朱泽,一个是贷款人,另一个是借款人,他们有借条。朱泽的妻子陈力没有必要再次参加诉讼。陈力说,A公司和朱泽合谋制造了一个虚假债务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因此,陈力以独立请求权提起诉讼的请求未获同意。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继续收集证据,证明甲公司是朱泽的个体公司;另一方面,我们以陈力的名义向审判长和法院领导呼吁,以达到法院重视此案,陈力可以参与的目的。**终,A公司迫于各种压力撤回了诉讼。

本案中,如果陈力不能参加诉讼,在法庭上,一旦朱泽认可债务关系,他就以没钱为由逃避还款责任。

如果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经过调解程序,法院**终以有效的调解协议的形式结案,陈力是非常被动的。陈力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很难查阅案卷并提起上诉。然而,事实上,她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很感兴趣。然而,陈丽从法律程序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她似乎没有办法起诉,也没有法律补救办法。

法律链接: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应共同支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24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这些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同意成为夫妻

《婚姻法》调整的主体在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上与其他部门法有很大不同。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终将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假设配偶一方与外人合谋起诉,仅将配偶一方的判决或调解书列为被告,另一方很难推翻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不是判决或调解协议的一方,即使她已经是判决或调解协议的义务承担者。对于民事调解文件,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议。如果法院依职权重审此案,可能很难做到。因为法院对本条所述案件的审理完全是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并不是不恰当的。至少可以说,即使有可能重审,原告是谁?恐怕原被告和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被告都不会上诉。只有外人夫妻会担心,但他们不能成为上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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