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15:50:03浏览56次
一、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北京地区的另一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111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高法发展(2007)95号文件]。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范围与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起支付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区每例支付2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先行支付;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时提出新证据,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支付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a)合法减少付款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2.调解解决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酌情减少付款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少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安置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其他确实需要减少的情况。
人民法院准予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额不得低于30%。
(3)法律豁免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申请执行的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付。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酌情豁免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免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2、**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