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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案外人对离婚协议财产撤销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08:20:03浏览87次

[案例]

李和孙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生下一子小李。2009年,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由李抚养已婚儿子小李,一切教育、医疗费用由李承担。李名下登记的房屋属于已婚儿子小李,李应在一周内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李未按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1年,以李为被告,依法请求在购房。原因是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他要求取消赠与。

[评估]

庭审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的主张。但是,作者认为,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协议不能被撤销,原因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分割的财产出尔反尔,并要求改变或取消分割的财产协议,如果没有发现欺诈或胁迫,他们不能支持。所以,如果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并且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那么该协议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继续履行协议。

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同意。男女离婚协议中,双方都同意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只表达了“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赠与合同成立与否存疑。怎么才能取消礼品合同?

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所作的财产处理、解除婚姻、子女安排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男女约定房屋属于子女的,附于男女解除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简单的财产赠与。但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理构成赠与,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取消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理。

即使离婚协议中父母同意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构成赠与,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应撤销。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不配合产权转移手续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另一方应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以一方违约为由要求撤销约定的分割房屋,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通过登记使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当男女一方或双方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的分割财产协议时,不涉及对交易第三方的保护。因此,当一方因违约未能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且无法律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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