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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丢失了怎么办,离婚协议房给男方一直没过户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09:30:03浏览144次

[案例]

刘女士于1990年与丈夫结婚,次年生女儿盈盈。2000年4月,刘女士发现丈夫与同事李某有染,并育有一名四岁的私生女。刘女士坚决要求丈夫离婚,孙同意了。

2000年5月30日,他们同意离婚。由于刘女士和孙女士婚后从各自单位分得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孙起草《离婚协议》给该房产:在刘女士再婚之前,刘女士有权居住在她名下的房屋,直到她再婚。房间属于“盈盈”;孙谋再婚前,孙谋名下的房子归他所有,他再婚时,房子也归盈盈所有。刘女士认为这两栋房子最终将归她女儿所有,所以她没有细看就签了名。

九年过去了,刘女士越来越觉得自己当初错得太离谱了。前几天,刘女士买了新房,想以她的名义租房,但孙说,刘女士只有“居住权”,不能出租,除非他同意,当然,刘女士要给他一半的租金。

但九年来,和李某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住在李的房子里,却把的房子租出去了。为了不把房子给盈盈,孙一直没有登记结婚。最近刘女士找孙理论,孙却拿出《离婚协议》骂刘女士:“我对我的房子有‘所有权’!想租就租,想卖就卖。现在是租房子的好时机。不是我卖的。开心了就卖。协议上说如果我再婚,房子就是‘盈盈’,但我没说我卖了房子再婚后要把房子钱给‘盈盈’?”刘女士认为,孙在协议中已经为她设下了圈套。

[评估]

因为刘女士没有认真对待《离婚协议》的签约,只能承担不良后果。虽然刘女士理应得到同情,但从法律上讲,孙的说法是成立的。刘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不得出租或出售;孙拥有这所房子,所以他有权处置它。此外,孙出售房屋并再婚后,其女儿盈盈不能以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对抗取得房屋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她既没有房子,也没有钱。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认真研究协议的条款,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延伸阅读: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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