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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在哪里拿,正规离婚协议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0:24:02浏览64次

离婚协议虽然签了,但不一定生效

【案情】原告张(丈夫)与被告李(妻子)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子。2004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1。允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与被告同住,原告每月支付400元;3.婚前财产归原、被告所有,婚后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与原告同住,并接受原告婚后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但不同意原告每月支付400元照顾儿子的主张。被告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在诉讼前已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离婚后,原告每月支付托儿费10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5万元。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约定。

原告承认2004年9月在征得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与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辩称当时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而写的,但双方均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且现在原告家庭已经不愿意赡养,所以诉讼前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具有约束力。

【审理】2艘5年1月,上海某区法院一审法院裁定:一、允许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的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05年2月至年满18岁,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变更原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诉讼前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于2005年4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夫妻双方签订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终止之前,分割夫妻财产协议与子女抚养协议一样,在婚姻关系被破坏的前提下不能独立提前生效,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效。因此,在《分割婚姻财产协议》生效之前,该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一方不能以该协议为依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即使双方都签字确认,也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协议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离婚协议”,仅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夫妻离婚协议。

在实践中,一些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夫妻双方都对协议进行了公证。那么,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生效吗?我们认为,无论是公证还是第三方见证,他们毕竟不是合法的离婚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有本质区别,他们的见证人不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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