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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协议当天就能离吗,离婚协议书在哪里拿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0:52:02浏览123次

相关案例

黄和石于1977年登记结婚。1997年12月,黄从借了5万元开了一家旅馆。2000年12月,起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于2001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2001年2月12日,世茂起诉法院,要求与黄离婚。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夫妻在浦东南路合住一套房子,产权属于住在那里的石某,黄主动搬出。黄并不主张房屋补偿。双方还口头约定黄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一人享有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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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2003年8月,以黄与石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一审法院按其权限重新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组成合议庭再审。中止原调解协议中财产处置的执行。经审理,法院认为,黄向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世茂提出债务为黄个人债务,没有确凿证据证明。2004年6月,石某作出一审判决,石某对黄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石某以与黄有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由黄享有并承担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茂与黄禹锡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仅在世茂与黄禹锡之间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第三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最终判决于2004年10月作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近年来,离婚逃债现象日益增多。一些离婚后负债的当事人,往往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无偿交给对方,承担全部债务。由此,债权人有债无产可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做了一些规定。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一方配偶所负债务的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外,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本案中,世茂和黄禹锡在执行黄禹锡债务期间同意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负债的黄放弃对该房屋的产权或补偿,并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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