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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离婚协议能改吗,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怎么办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3:28:01浏览82次

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离婚协议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出尔反尔,并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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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意图,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经订立,双方均须遵守,人民法院应受理双方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财产分割协议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出尔反尔,人民法院将受理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现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律原因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实际上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可撤销、变更财产分割相关条款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即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本协议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不受本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约定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是生效的协议,而不是离婚事项协商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的协议。不离婚,协议不生效。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取得分割财产的充分而全面的依据,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参考。

但是,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一方面确认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另一方面,它确认了双方对协议中所列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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