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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不给钱,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3:38:02浏览115次

为了逃避赡养他残疾的前妻黄秀琴的义务,一个男人不仅停止支付抚养费,还把他的不动产给了别人。无奈,前妻起诉前夫。

2006年7月,冉熊辉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同居8年的残疾妻子黄秀琴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子各一套;3.冉熊辉每年付给黄秀琴7200元维修费。冉垫付一年的抚养费后,法院作出调解协议,两人签收后结案。

2007年冉未按合同支付维修费用,多次催促。冉熊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以后不交。2008年4月,再次催促冉支付维修费。冉熊辉声称他没有钱,并说他把房子给了别人。经调查,证实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该房屋转让给其姐姐冉新平。

2008年7月,黄秀琴前往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冉熊辉、冉新平,要求法院撤销冉熊辉的赠与。今年1月13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冉为逃避抚养残疾前妻的义务,将其房产赠与他人,赠与无效,决定解除冉对冉新平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熊辉、冉新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4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冉、冉新平的上诉。

法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冉、根据本院生效的调解协议中的约定,有义务支持。冉熊辉把房产给了妹妹冉新平,使他无法履行赡养黄秀琴的义务,损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冉对该房屋的赠与,得到两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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