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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涉及的财产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4:10:02浏览81次

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

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书》分割了他们的婚姻财产。现在,离婚后,女方觉得在财产方面她给了男方太多的让步,分割想反悔。这在法律上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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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王女士问:我和我丈夫是2008年10月结婚的。结婚前我们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同居期间发现老公容易家暴,尤其是喝了一点陈年老酒之后,他好像变了一个人,回到家就关上门狠狠地打我。醒来后,他经常向我道歉,忏悔。我心想,如果以后结婚的话,老公可能会比较克制。于是,不顾我的不满,我登记嫁给他。没想到婚后老公继续对我家暴,我很受伤很痛苦。无奈之下,我和老公同意今年年初离婚。因为我们没有孩子,所以我们的房子、家庭存款和财产都是分割的。当时为了尽快摆脱婚姻,我只想要一辆我们的别克车,我的衣服,书和一些女性用品。房子和家具都留给了丈夫。离婚后换了好几个工作,收入下降,但是生活费挺高的,感觉很辛苦。律师:我可以推翻之前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前夫多给我一些财产吗?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而就分割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按照王女士的说法,她很难推翻之前民政部门写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前夫多给她一些财产。律师解释: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此外,他们应该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婚姻财产的分割、抚养子女、夫妻债务的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通常情况下,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并已完成离婚程序,男女双方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任何一方都不能食言。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任何一方都应接受这一决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条款或双方就分割因离婚而获得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允许的分割,财产方面,一些当事方可能对另一方作出一些让步,甚至更大的让步。毕竟这是男女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共识的结果。

当然,这也不能绝对化。法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还是留了两个口子。

第一种是一方可以证明对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但是,经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订立《分割财产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被依法驳回。”为了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告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否则将直接导致败诉。换句话说,如果离婚协议无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点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仍有隐藏或未被发现的婚姻财产(如股票基金、法人股、私人现金存折等)。),或者发现《离婚协议书》中仍有未涉及的婚姻财产。一方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发现的婚姻财产为分割。同样,此类案件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交法院;同样,本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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