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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一方反悔还有效吗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5:04:02浏览68次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背信的处理

情形

陈秀芬(女)与李琪和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李杰。婚前,李奇在宁海县桃园街唐安里村有四间平房和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个平房中的前两个升级到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同意离婚。大家一致认为:1 .双方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儿子李杰的。2.乙方(陈秀芬)愿意向甲方(李启和)支付现金5000元,其中欠陈卫东的债务3000元。3.我儿子李杰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与李启河于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现在,他要求在宁海县桃园街唐安里村合租两栋两层砖混结构的楼房,两个平房和一个附房。

为什么李奇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达成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之间因本协议而产生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争议,也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分割财产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就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而就分割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原被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的儿子)。现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协议。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是赠与,但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一般赠与行为只是简单的财产处分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撤销权只能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分割财产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可以因欺诈或胁迫而被撤销。因此,原告要求取消赠与协议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应予以驳回。

延伸阅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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