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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请律师多少钱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5:12:02浏览145次

现在是法治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协议离婚是最合适的选择。如果有利益顾虑,可以聘请律师协助。那么关于离婚律师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小系列将为您介绍协议离婚请律师多少钱。欢迎阅读!

一、协议离婚请律师多少钱

先从一定数额开始,然后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律师费5000元起。也就是说,无论争议金额多小,即使没有争议的共同财产,起步费也是5000。如果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一定数额,将对超过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取的价格可能越高。

二、风险代理:支付一定的基本费用,然后确定返还财产金额的收费金额。这类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为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或共同财产的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对方的股票情况或者银行存款情况,或者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或者对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的调查取证。

二、离婚协议书范本

谈判代表:方,男,出生于 ,住 市 路。

谈判代表:王,女,出生于 ,住 市 路。

双方当事人方、王于年月日在XX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天生一个儿子。由于双方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

1.方与王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5日前支付;直到缴费达到18周岁,18周岁以后的相关费用由双方以后重新协商。(抚养费也可以一次付清)。

3.双方在 路 号房有一套夫妻共有的商品房,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现由女方王协商解决,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人民币38万元,于签订本协议第二天付清;这个房间里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属于这个女人。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果有债务,谁会以谁的名义承担。

5.方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8点去接他的儿子,然后在星期天下午5点把他送回王的住处。如遇临时或春节探亲,可提前一天与王协商,达成协议后再行探亲。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生效。

收货人:收货人:

* *月*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资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的所得;

2 .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四)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凭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道具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一)士兵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2)双方婚前,父母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个人财产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4再婚前及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对方,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办理离婚。

3.夫妻双方分居后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财产在分割,由各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差额部分由对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抵销。

4.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赠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是指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寿命是士兵入伍时的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实际年龄之差。

6.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法协商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分割产权时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组织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将转让所得的财产归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是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合伙人退股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3.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对分割夫妇在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方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如果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4)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买的,应当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处理。

2.双方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供双方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出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出租:

(一)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租住的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贷款建房取得公房出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租赁权;

(五)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有房屋因婚后租住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共同建设或共同购买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承租的本单位房屋返还给本单位或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将房屋调换:

(9)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换房屋;

(9)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出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可以分房使用,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如果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可以给予许可。

2.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酒店

(3)离婚时,一方没有权利租住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经济上又难以租住另一套的,租住公房的一方负担得起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3.处理调整和变更自住房屋租赁关系的问题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自住房屋(含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租赁关系时,应当征求自住房屋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改变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6)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夫妻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所负债务为连带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原因造成的债务分析;

(四)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离家出走一方欠下日常生活费用、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债务的。

2.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补贴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由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幸存一方承担清偿连带债务的责任。

(七)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被告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八)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1.如果发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居住: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无住所。

相信大家对协议离婚都有全面的了解。离婚律师费请参考起步价和风险代理费。关于协议离婚请律师多少钱,这里介绍五六懂法网小系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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