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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被驳回后怎么办,为治病偷偷卖房产妻子主张协议无效被驳回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5:42:02浏览60次

因为丈夫生病,妻子离婚了。庭审期间,妻子离家借钱,但因离婚诉讼不成功而回家,却发现房子换了新主人。妻子从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离婚诉讼期间,房子被丈夫卖给了别人。妻子随后向法院上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李远和夏斌相爱并结婚。2004年底,夫妇俩在江阴市买房,产权登记人是夏斌。2006年,夏斌被诊断患有高血压和肾病综合征,他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来治疗这种疾病。由于这个原因,这对夫妇不断发生冲突,感情濒临破裂。李媛起诉丈夫离婚后,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在外生活。

2008年11月底,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号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将该套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袁女士。2008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和交款手续。

2009年3月初,李源得知该房屋已被其丈夫夏斌出售,于2009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虽然夏斌是诉讼所涉房屋产权的唯一登记人,但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夏斌未经其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这种处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夏斌已婚的事实反映在丈夫的户籍资料和抵押合同上,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买卖是恶意的,需要确认涉及的房屋买卖无效。

在法庭上,夏斌辩称自己病得很重,在治疗上花了很多钱,没有收入来源,只靠政府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然而,李源从2008年9月起离家,未能履行相互帮助的义务。他因无力承担银行贷款和房屋巨额治疗费用而被迫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故房屋买卖应有效。

袁女士辩称,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而的婚姻状况及该房屋是否有隐名共有人不在购房人核实范围内。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李源是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然而,夏斌是财产登记的唯一权利持有人。基于房地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夏斌是该房产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该房产买卖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买方没有义务查明房产中是否有未登记的隐藏共有人,更不用说核实夏斌的婚姻状况和婚姻关系。至于夏斌未经李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事,李渊可以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可以将夏斌出售房产的所得。最后,法院裁定驳回李源的诉讼请求。(本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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