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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6:10:02浏览151次

协议离婚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那么协议离婚有哪些主管部门?协议离婚又称双方离婚或登记离婚,婚姻关系经双方协议解除。以下是边肖的回答。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有意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该规定没有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简单方便。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双方的仇恨和敌意。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都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受属地管辖原则管辖。

第五条婚姻登记的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为辖区内的涉外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应当形成文件,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乡镇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前冠以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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