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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申请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在哪里拿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6:18:02浏览52次

精神病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丈夫不喜欢妻子的病,以离婚为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他父亲将他的女婿告上法庭作为监护人。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此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与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与龙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正式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还是不错的,但是从2007年8月份开始,朱出现了一些精神和生活上的异常,夫妻之间有矛盾,经常吵架。2009年6月19日,朱因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与朱在《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上签字,并于当日领取《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被送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他有言语幻听、被人跟踪感、被人识破感、非血统妄想,无自知之明。他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出院,疗效显著。2010年2月24日,吉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朱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离婚行为以幻觉为主,是精神症状所致,不能正确认识离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丧失了实质性的鉴定能力。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朱的父亲起诉法院监护人,要求宣告龙与朱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朱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离婚行为以幻觉为主,是精神疾病所致,故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宣称《离婚协议书》无效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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