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0:00:05浏览146次
协议离婚登记机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按照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第五条婚姻登记的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二)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一方管辖范围内为涉外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华侨办理婚姻登记。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应当形成文件,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和乡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前冠以其所在地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