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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不适用仲裁,协议离婚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0:12:02浏览159次

离婚协议主要是指双方自愿表达的离婚意向,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或意见。那么,协议离婚有哪些不适用的情况呢?下面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1、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合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的婚姻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等同居关系;

(二)离婚一方或者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未在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

(四)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指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或债务承诺方面没有达成共识;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想法而是被胁迫的情况。如果一方被另一方威胁或胁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会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所以,虽然一方是协议强制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并登记,但登记是有效的,即双方离婚是有效的。但是,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我们可以在一年内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property或变更子女抚养权。被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子女应承担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3)分割的共同财产(每一方的数量和价值都附有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解决住房问题;

(六)对困难当事人经济援助的方式和期限。

3、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直接涉及离婚引起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慎重对待。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填写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从而确定离婚双方的法律身份,保证离婚协议双方的唯一性。

(2)离婚协议应明确注明离婚。一般描述为“自夫妻关系破裂后,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3)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视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具体,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监护权的行使。夫妻在离婚时有子女的,必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子女与父亲还是母亲同住由夫妻双方协商,只要双方同意,协议有效。

B.维护费的支付。子女抚养权确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确定。抚养费可以按月或者每半年支付,具体时间由夫妻双方约定。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

c、探视权的行使。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可执行,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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