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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0:20:03浏览111次

核心提示: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双方的婚姻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六种情况下,离婚的一方或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合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的婚姻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等同居关系;

(二)离婚一方或者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未在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

(四)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指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或债务承诺方面没有达成共识;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想法而是被胁迫的情况。如果一方被另一方威胁或胁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会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所以,虽然一方是协议强制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并登记,但登记是有效的,即双方离婚是有效的。但是,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我们可以在一年内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property或变更子女抚养权。被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婚姻登记不在mainland China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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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世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长代表咨询单位进行谈判或通过诉讼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特殊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地提示客户法律风险的存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帮助客户更快更好地实现利益。(请注明你是五六懂法网人)

(注:此文为五六懂法网杨立世律师原著,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五六懂法网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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