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1:18:01浏览135次
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湾省居民与内地居民离婚,由内地居民经常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和材料:
1 .户口簿和身份证;
2 .结婚证;
离婚协议。
(三)台湾省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省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出境证件;
我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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